破坏人防工程?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022年7月19日★■◆■★◆,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小区某物业公司为了在人防工程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擅自在人防工程墙体上多处开设孔洞、铺设电气线路,未作防护密闭处理和防爆处理,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该公司承认存在上述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和新建地面建筑等活动;二是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因为,这些活动和作业都可能对人防工程造成危害◆★★,或者堵塞孔口及道路,或者降低工程防护能力★★■■,影响到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擅自在人防工程进行穿墙打孔的行为属于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公司限期完成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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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战时防空袭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人防工程墙体是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擅自穿墙打孔会削弱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无法有效发挥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的作用。本案反映出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对人防工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不到位。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上升★■◆◆,市民群众相应的充电需求日益增长,在人防工程内擅自穿墙打孔、铺设电气线路的违法行为偶有发生,值得引起关注和警示。在此提醒相关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要严格遵守人防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因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等确需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或者留下安全隐患■★◆;改造施工前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经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